(2015)封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第41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马恒伟审 判 员 马洪光人民陪审员 黄龙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