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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第41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马恒伟审 判 员  马洪光人民陪审员  黄龙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