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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禹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韩永辉与郭晓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永辉,郭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禹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韩永辉,男,2006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法��监护人韩凤才,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系申请执行人之父。法定监护人张凤华,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郭晓玲,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执行人韩永辉与被执行人郭晓玲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已于2011年9月21日审结。该案(2010)禹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禹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松审判员 臧秀峰审判员 王志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希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