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法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覃志能,韦彩和计生生育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覃志能,韦彩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湾塘路。法定代表人黄越海,局长。被执行人覃志能,男,48岁,住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被执行人韦彩和,女,48岁,住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本院在执行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覃志能,韦彩和关于计生生育行政非诉一案,被执行人覃志能,韦彩和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柳城计生费征字(2010)第140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宇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明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