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立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许子豪与深圳市恒信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耀坤宝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天盈塑料管材有限公司、李营、李建群、李云尖、蔡晓红、李志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子豪,深圳市恒信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耀坤宝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天盈塑料管材有限公司,李营,李建群,李云尖,蔡晓红,李志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立保字第89号申请人许子豪,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祥洪、张宇,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恒信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营。被申请人深圳市耀坤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然。被申请人广东天盈塑料管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然。被申请人李营,男,汉族。被申请人李建群,男,汉族。被申请人李云尖,男,汉族。被申请人蔡晓红,女,汉族。被申请人李志然,男,汉族。申请人许子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并由深圳市金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函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恒信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耀坤宝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天盈塑料管材有限公司、李营、李建群、李云尖、蔡晓红、李志然名下价值人民币4000万元的财产,具体查封、冻结期限及内容以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龙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