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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丰光灿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丰光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406号罪犯丰光灿,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第二十二监区服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以(2011)谯刑初字第04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丰光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案经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2)亳刑终字第000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丰光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丰光灿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丰光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丰光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