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鸡冠执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姜仁林申请执行刘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仁林,刘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鸡冠执字第288-2号申请执行人姜仁林,男。被执行人刘山,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2)鸡冠商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刘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山至今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山有工资收入,因执行案件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山在某银行个人账户(账号XXX)内工资款每月1000元,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期间被冻结工资6个月,计6000元,工资账户剩余金额可以由被执行人到该银行网点自由支取生活费,银行网点按照裁定书要求进行解冻和冻结处理,协助客户随时办理生活费支取业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