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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鸡冠执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姜仁林申请执行刘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仁林,刘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鸡冠执字第288-2号申请执行人姜仁林,男。被执行人刘山,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2)鸡冠商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刘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山至今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山有工资收入,因执行案件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山在某银行个人账户(账号XXX)内工资款每月1000元,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期间被冻结工资6个月,计6000元,工资账户剩余金额可以由被执行人到该银行网点自由支取生活费,银行网点按照裁定书要求进行解冻和冻结处理,协助客户随时办理生活费支取业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