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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四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四民初字第19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