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四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四民初字第19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