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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终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石家庄汇丰通讯电器有限公司与陈立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立强,石家庄汇丰通讯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0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立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汇丰通讯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彦飞,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立强为与被上诉人石家庄汇丰通讯电器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立强又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立强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立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上诉人陈立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于 英审  判  员  陈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召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