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管民初字第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何善林与龚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管民初字第0700号原告何善林,工人。被告龚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善林与被告龚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善林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善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善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何善林承担。审 判 长 丁德平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人民陪审员 孙克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