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复件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571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谭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