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执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春与孙建、朱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孙建,朱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00330号申请执行人张春,;,被执行人孙建,;。被执行人朱莉,;。申请执行人张春与被执行人孙建、朱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27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孙建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7万元及其利息,被执行人朱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共同承担案件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建、朱莉银行存款人民币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雷书生执行员  赵志坚执行员  苏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掌云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