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2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北京悦享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戴玉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悦享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戴玉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2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悦享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7号万豪酒店A座1010室。法定代表人谷秀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家玉,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玉清,女,1944年7月23日出生。上诉人北京悦享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戴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商)初字第10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戴玉清以其已与悦享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悦享公司表示同意戴玉清撤回起诉,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戴玉清申请撤回起诉已经悦享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对于悦享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亦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商)初字第1089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戴玉清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0元,由戴玉清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北京悦享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东审 判 员 周 岩代理审判员 唐旭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晓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