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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荣生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处罚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生,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53号原告李荣生,住址河南省桐柏县。被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黄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  奕  好人民陪审员 汤  云  霞人民陪审员 戴  自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