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江美群与江晔、罗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初字第2-1号原告江美群,女,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江晔,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罗海萍,女,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美群与被告江晔、罗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美群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美群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美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70元,申请费人民币1,145元,合计人民币2,515元,由原告江美群负担。审 判 长 余忠发审 判 员 李连德人民陪审员 邱春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宇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