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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前民初字第2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辛军与秦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军,秦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前民初字第2949号原告辛军,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被告秦海,男,35岁,汉族,个体户,现住址不详。原告辛军与被告秦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辛军诉称,被告秦海向其租赁挖掘机,并于2011年6月21日打下欠条21000元,之后被告还了一部分仍下欠12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租赁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无法向被告送达,所提供电话亦无法联系,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辛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元,实际收取56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樊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翟娜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