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042号原告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江汉北路化工巷1号。法定代表人姜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瑨、潘文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刘集街38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92元,由原告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喜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