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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干民一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若平与李荣山、程双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若平,李荣山,程双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干民一初字第1290号原告李若平。委托代理人胡升生,余干县法律服务所律师,经原告特别授权为起诉、调解、变更诉讼请求等。被告李荣山。被告程双娇,系李荣山之妻。原告李若平诉被告李荣山、程双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江国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若平的委托代理人胡升生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荣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双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若平诉称,2010年6月24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承诺在二个月内归还,可到期未归还,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因种种原因,至今未归还。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15000元。二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被告程双娇在庭审中辩称,我只认6万元借款,其中已包含了利息,原告起诉我再付息钱我不同意,我同意2015年下半年还60000元。原告为了其诉讼主张,提供下列证据证明: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和适格的诉讼主体;2、借条一份。证明二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程双娇的质证意见,原告提供的二份证据没有异议。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李荣山因建设工程缺少资金于2010年6月24日向原告李若平借款计人民币60000元,并约定2个月内归还,被告程双娇并出具借据给原告持有。该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若平人民币陆万元整,2个月之内还,借钱人李荣山,借款日期为2010年6月24日”。被告李荣山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原告借款。之后原告向被告催收无果。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庭审笔录、借条,该些证据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因工程建设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一份,属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与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持有被告开出的借据合法有效。被告应归还借款。原告主张支付逾期借款利息15000元,因该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约定利息的,不予支付,故原告该诉请被告支付利息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荣山、程双娇在本判决生效后30天内归还原告李若平借款计人民币6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若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7元,二被告承担700元,原告自行负担1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国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振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