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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三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秋亮诉宋新德、何绿平、马勋、郭素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新德,何绿平,马勋,郭素轻,张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新德,男,1965年1月12日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绿平,女,1966年1月10日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勋,男,1967年4月6日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素轻,女,1965年7月9日生。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仕鹏,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张秋亮,男,1973年8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段增利,鲁山县鲁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张秋亮诉宋新德、何绿平、马勋、郭素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鲁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后,宋新德、何绿平、马勋、郭素轻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二审审理期间宋新德、何绿平、马勋、郭素轻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宋新德、何绿平、马勋、郭素轻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属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新德、何绿平、马勋、郭素轻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宋新德、何绿平、马勋、郭素轻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桂喜审判员  戴铁牛审判员  韦艳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