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确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x、王y等与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x,王y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确字第00003号申请人张x,男。委托代理人张xx,男,系张x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申请人王y,男。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张x、王y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张x与王y之父王yy一同参加酒席,后张x骑三轮车带王yy回家,途中王yy从车上跌落受伤,经治疗无效死亡。张xx与王y因相关赔付产生纠纷,后于2015年2月12日经城固县龙头镇军张坝村村委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王yy治疗一切费用,由王y自己负担,合疗报销及其他报销由王y自行办理并收取报销金额;二、张xx向王y支付死亡赔偿金及安葬费共计11万元(不含已支付的医疗费21000元);三、付款方式:张xx于2015年2月13日下午四点前将3万元交至村上,王y打条领取;剩余8万元由张xx于2015年2月15日下午四点前交至村上,王y将王yy安葬后从村上领取;四、以上处理系一次性割根,双方永无反复,无论情况怎样,都须遵守本协议。协议签订后,与酒席承办方和同桌人无任何责任关系。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和村委会各执一份。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张xx已于2015年2月13日履行了3万元,剩余8万元由张xx交至龙头镇军张坝村委会,待王y将父亲安葬后从村上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人张xx、王y在城固县龙头镇军张坝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党泽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