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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江油市供电分公司诉被告林云飞供电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882号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江油市供电分公司。负责人:刘梓明。委托代理人:王书华、张君儒,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云飞,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江油市供电分公司诉被告林云飞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月29日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江油市供电分公司向本院起诉,并于2015年2月10日原告以被告投资的江油市福发页岩砖厂属独资企业、现由潘晶个人投资并经营,原告诉讼主体错误,决定另案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江油市供电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江油市供电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林云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艾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