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敖民初字第5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赵宝民与邱建兰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民,邱建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敖民初字第5826号原告赵宝民,男,1986年12月23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邱建兰,女,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宝民诉被告邱建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宝民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宝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宝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