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林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488号原告林某,居民。被告吴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顾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相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