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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董开武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裴昌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569号罪犯裴昌峰,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安徽省当涂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裴昌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裴昌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裴昌峰系残疾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裴昌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系累犯,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裴昌峰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