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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执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无锡广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无锡天天艾维得服饰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广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无锡天天艾维得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崇执字第1837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广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石皮路5号405室。法定代表人黄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安康(受无锡广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北塘区大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无锡天天艾维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中路123号1710。法定代表人金一刚。原告无锡广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公司)诉被告无锡天天艾维得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维得公司)房屋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崇民初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无锡天天艾维得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三日内向无锡广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中介费2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6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400元,由无锡天天艾维得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无锡广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预交,无锡天天艾维得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给付无锡广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决定将艾维得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一刚予以拘留15日。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崇民初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华 玲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