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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法执裁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赵荣勤与王占林、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荣勤,王占林,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法执裁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赵荣勤。委托代理人戴德纯,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占林。被执行人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中段路北汇林华城付1幢2层201室。法定代表人王占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峰,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鹏飞,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荣勤与王占林、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041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占林、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公证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荣勤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占林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在本院审查期间,2015年2月13日,被执行人王占林向本院撤回不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不予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被执行人王占林撤回不予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九代理审判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盛崎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琦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