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特字第0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华顿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张保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顿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张保良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特字第03043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华顿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路33号。法定代表人谢建云,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燕玲,女,1989年1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张保良,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2014年12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区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仲字(2014)第09913号仲裁裁决,裁决申请人华顿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顿投资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张保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200元;驳回张保良的其他申请请求。申请人华顿投资公司因不服朝阳区仲裁委京朝劳仲字(2014)第0991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顿投资公司申请称:1.张保良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张保良隐瞒其在职期间领取失业金事实,导致华顿投资公司无法办理补缴事宜。社保中心规定华顿投资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前补缴完毕。所有员工补缴费用全部由公司账户支付,华顿投资公司有义务向张保良要回个人应承担部分,经双方商定张保良同意5月份社会保险个人补缴费用从其5月份工资扣除,后因张保良迟迟不退个人在职期间领取的失业金。导致华顿投资公司5月不能补缴,华顿投资公司已及时支付张保良5月份工资。2.张保良证据不真实。张保良称华顿投资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发放其5月份工资,张保良没有事实证据且证据不真实。华顿投资公司得知张保良迟迟不退失业金情况后,已及时支付张保良5月份足额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对方当时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综上,华顿投资公司申请撤销京朝劳仲字(2014)第09913号仲裁裁决书。张保良辩称:根据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华顿投资公司在仲裁阶段已经提出过张保良领取失业金的事实,不存在张保良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根据2014年7月4日张保良与王燕玲的电话录音,足以证明华顿投资公司未发5月份工资。综上,张保良请求驳回华顿投资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京朝劳仲字(2014)第09913号裁决书中记载内容,张保良在仲裁过程中主张华顿投资公司在2014年7月11日才足额支付其2014年5月工资;华顿投资公司主张在2014年6月就足额支付了,具体日期不清楚,没有及时支付工资的原因是因为公司要用5月工资补缴张保良的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但需要计算的时间,由于张保良在华顿投资公司工作期间一直在领取失业金,且没有退还,导致华顿投资公司无法补缴导致工资迟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华顿投资公司以张保良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认为由于华顿投资公司在仲裁阶段就已知晓张保良领取失业金的相关情况,不存在张保良隐瞒上述事实以及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华顿投资公司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华顿投资公司提出其已及时支付张保良5月份工资,张保良所主张2014年7月11日发放上述工资的情况不属实一节,由于该事实情节不属于法律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华顿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朝劳仲字(2014)第0991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华顿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丽新代理审判员 魏志斌代理审判员 孙 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