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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刑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石头、赵书琴与路小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石头,赵书琴,路小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刑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张石头,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书琴,女,汉族。被执行人:路小彦,男,汉族。关于张石头、赵书琴申请执行路小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豫法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石头、赵书琴依该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洛执刑字第00007号执行一案指定由新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建军审 判 员 :张建平代审判员 : 方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