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黄祖贵与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正阳路派出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祖贵,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正阳路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城行初字第18号原告黄祖贵。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正阳路派出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666号。负责人林义勇,系该所所长。原告黄祖贵要求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正阳路派出所履行职责一案,原告黄祖贵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原告黄祖贵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正阳路派出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祖贵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正阳路派出所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祖贵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正阳路派出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黄祖贵负担。审 判 长 刘 防人民陪审员 戴 波人民陪审员 纪秋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