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郯城县某某工程公司与田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查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855号原告:郯城县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郯城县马头镇。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田某某,男,198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花园乡。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临沭县郑山镇。被告顾某某,男,198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郯城县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田某某、李某某、顾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郯城县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郯城县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顾某某所有的压路机一辆。二、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明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