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执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郑三芬与四川省恒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三芬,四川省恒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191-1号申请执行人郑三芬,女,生于1967年9月14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四川省恒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安光,总经理。本院依据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市劳人仲案字(2014)4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了郑三芬申请执行四川省恒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恒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安分行的存款账户,由于被执行人四川省恒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恒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安分行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