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宝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356号罪犯陈宝,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2月1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一日,至2017年1月30日止),赔偿人民币3373.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7日入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家庭帮教较好,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18.6分。该犯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罪犯陈宝的父亲陈谟晃与福建省永安监狱签订假释帮教协议,福建省福清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陈宝适合接受社区矫正,建议对其实施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假释帮教协议、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达标评定审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陈宝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宝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金 生审判员 阙 斌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