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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伟庭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庭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伟庭,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增城市,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增城市。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伟庭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伟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伟庭于2012年6月至12月期间,以能够帮助被害人考某某代办汽车进口及在广州上牌的服务,需要收取手续费为由,并以假房产证取得被害人考某某的信任,先后多次骗取考某某的款项共计54万元。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王伟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银行交易记录、房地产权查册表等相关书证、宣读了被害人考某某、吕某的陈述、证人王某、陈某等的证言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王伟庭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处。同时建议对被告人王伟庭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0日,被害人考某某在得到从事二手车买卖生意的被告人王伟庭能够代办汽车进口及在广州上牌的允诺后与另一被害人吕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考某某代理进口1辆宾利幕尚小汽车在广州办理落户牌照,办理手续费用85万元,先行支付50万元。被害人考某某在收取被害人吕某依约支付的50万元后于同年7月至12月期间,先后支付了被告人王伟庭款项共计54万元,但被告人王伟庭将上述款项非法占为己有后并未依约办理约定的事项,并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提供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作抵押担保敷衍被害人考某某。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王伟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控方提供的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破案报告,证实报警人吕某于2013年4月2日报警,称其将50万元代理费转账到考某某账户上,但考某某并未依约为其办理汽车进口牌照,且无法联系,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经核实,考某某已将50万元连同自己的4万元转账给被告人王伟庭,并委托其办理,但一直推脱且后来联系不到,公安机关遂对被告人王伟庭办理网上追逃,后于2014年6月24日将其抓获。2、户籍及前科查询材料,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3、银行交易明细记录及情况说明、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借条,证实吕某转帐给考某某50万元,考某某则于2012年7月至12月先后转账给被告人54万元;被告人2013年2月7日以借条的形式确认从考某某处获得款项合计54万元。4、被告人提供的《房地产权证》和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提供的房地产权证属伪造的。5、民事调解书证实被告人在2011年以其居住的房产作抵押向他人借款45万元但直至2013年2月仍未按约还款,他人遂到法院起诉。6、通话记录清单、协议书、收条,证实吕某与考某某间的联络情况和对办理进口汽车牌照的约定、已支付的款项数额。7、证人陈某、欧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用伪造的房产证作担保向陈某借款25万元,但通过欧某还了6万元利息后一直未能按约偿还本金。8、被害人考某某陈述及辨认证实:在做二手车买卖生意的被告人称可以帮其办理进口汽车牌照后,其与吕某签订了进口汽车办理广州牌照的协议后,吕某将50万元转账到其帐上,然后其应被告人要求先后将54万元款项交给被告人,但被告人一直推脱并未办理车辆手续,且其发现被告人提供给其的房产证是伪造的所以就报警,后来打他电话也不接,到他家里也找不到。9、被害人吕某陈述及辨认,证实其委托考某某办理进口宾利广州牌照,并按约定先行支付了50万元给考某某,但考某某收取款项后一直未办理,并失去联系后其即报警。10、被告人供述,证实其答应帮考某某从迪拜进口1辆宾利幕尚小汽车到广州上牌并先后收取了考某某54万元,且在考某某追问下还提供了一个假房产证作抵押担保,又写了54万元的借条,但自己根本没有能力办理,自己将上述款项除还了3万元给考某某外均花完了。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应认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伟庭诈骗他人财物的事实成立,但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因本案的实际受害人是吕某,作为经营二手车买卖的被告人王伟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利用其朋友考某某与吕某签订了代理进口汽车落户牌照的合同,但在收受实际受害人吕某给付的预付款后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此时,被告人侵犯的不仅仅是财产权,还侵犯了中介服务的市场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更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故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更为妥当,且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因未能准确区分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伟庭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在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王伟庭的犯罪所得发还相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汤炜明代理审判员  张春节人民陪审员  岑焕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国容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追缴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