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刑减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赵兴双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兴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减字第57号罪犯赵兴双,男,1966年4月5日生,汉族,出生于黑龙江省肇州县,现在大庆监狱服刑。1999年1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兴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3年1月20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绥中法刑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兴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原判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1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09年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大庆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兴双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鞠 元 凤代理审判员 张余代理审判员伍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