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秦霞不服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郑政(不受复决)字[2014]3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霞,郑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许行初字第13号原告秦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友伶,北京市京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芳,北京市京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懿,任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军,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吕宇航,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秦霞不服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郑政(不受复决)字(2014)3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霞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秦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霞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霞负担。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袁 野审判员 王黎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