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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一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惠某某与曲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1960号原告惠某某,女。被告曲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与被告曲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郑彦代理审判员  常旭代理审判员  李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