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一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惠某某与曲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1960号原告惠某某,女。被告曲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与被告曲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郑彦代理审判员 常旭代理审判员 李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