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谭广明与王栾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广明,王栾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166-1号申请人谭广明,1977年2月17日,被申请人王栾静,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高民保字第16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栾静驾驶的车牌号为鲁K×××××号轿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甄 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