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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谭广明与王栾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广明,王栾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166-1号申请人谭广明,1977年2月17日,被申请人王栾静,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高民保字第16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栾静驾驶的车牌号为鲁K×××××号轿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甄 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