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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朱宏教、朱雪梅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武快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朱宏教,朱雪梅,朱子强,高树民,刘如平,武快快,利辛县恒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35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构代码:74891660-9。负责人张洪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峰,系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宏教,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雪梅,女,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子强,男,199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树民,男,193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如平,女,1932年10月7日出生,住址。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子飞,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快快,男,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利辛县恒聚运输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5631534-X。法定代表人李华,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利辛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一初字第02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认为内容详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一初字第0225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在皖S×××××号货车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1445.1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0元,由被告武快快负担。宣判后平安财险利辛支公司不服,上诉称:一审判决我司承担精神抚慰金80000元较高。为此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或依法改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查明事实同一审。本院认为:因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快快负事故全部责任,高丽无责任,且高丽经抢救无效死亡,故一审认定五被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为80000元并无不当。平安财险利辛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亚莉审 判 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青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