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朱茂英与杨少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茂英,杨少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29号原告:朱茂英,女,195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道斌,系原告之子。被告:杨少娟,女,l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文辉,四川绵阳平武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害死涪城区临园口西段30号新世界宾馆7楼。组织机构代码:79789836-3。法定代表人:张永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扬,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茂英诉被告杨少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茂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茂英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茂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4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朱茂英负担。审判员 陈先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