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金蓄阁家常菜有限公司与袁勃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金蓄阁家常菜有限公司,袁勃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08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蓄阁家常菜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家园12号楼。法定代表人李闯,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宾,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勃勃,男,1995年1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彩霞,北京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金蓄阁家常菜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0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上诉人北京金蓄阁家常菜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金蓄阁家常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金蓄阁家常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袁勃勃负担990元(已交纳),由北京金蓄阁家常菜有限公司负担660元(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北京金蓄阁家常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文彤代理审判员 石 磊审 判 员 任淳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雪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