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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0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陕西买卖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陕西陈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2722号原告许某某。被告陕西陈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灞桥区半引路120号某某小区8幢1单元14层11402室。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陕西陈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8月至2014年5月,原告一直给陕西陈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供应酒水,因拖欠货款73449元,现原告要求被告陕西陈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予以支付。本院认为,截止2014年5月,原告所提供的欠款明细上所该印章为陕西陈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该合同相对人为陕西陈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并非陕西陈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故陕西陈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6元,原告已预交,现全部退付原告。审 判 长  胡军卫代理审判员  赤文肖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