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黄琼兰信用卡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琼兰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199号罪犯黄琼兰,女,1980年1月23日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农。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1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琼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追缴被告人黄琼兰的违法所得款计人民币73641元,返还被害人陈夙霆。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2008)泉刑终字第4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榕刑执字第11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24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琼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琼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琼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琼兰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琼兰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6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张书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