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安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安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407号原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物业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128-1号。负责人陈连峰,系恒源物业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晓华,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安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恒源物业公司诉被告陈安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双方已协商解决争议标的,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恒源物业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源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 云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琳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