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执民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莉与宁波鑫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莉;宁波鑫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赵莉。被执行人:宁波鑫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学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莉与被执行人宁波鑫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补发工资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其法定代表人赵学正现下落不明。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在另案对其法定代表人赵学正进行网上布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2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