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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吴长明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长明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480号罪犯吴长明,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濉溪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关河监区服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濉刑初字第00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长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案经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2)淮刑终字第00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吴长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长明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长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长明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晓红审判员  洪 琳人民��审员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