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中法民一终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温凤群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江门市新会新冈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凤群,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江门市新会新冈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民一终字第4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凤群。委托代理人:李静染、熊潇笑,均系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张亮驰,该处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新会新冈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福祯,该公司经理。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余玉珍,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郑国照。上诉人温凤群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江门市新会新冈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4)江新法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温凤群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温凤群申请撤回其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凤群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2.5元,由温凤群负担;温凤群多交纳101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梅晓凌审 判 员 许世清代理审判员 赵 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闪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