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海商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姚志诚与海宁市紫薇娱乐会所、周志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志诚,海宁市紫薇娱乐会所,周志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海商初字第1744号原告:姚志诚。委托代理人:王骅。被告海宁市紫薇娱乐会所。负责人:周志徐。被告:被告周志徐。原告姚志诚诉被告海宁市紫薇娱乐会所(以下简称紫薇会所)、周志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紫薇会所、周志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紫薇会所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7月23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依约于2014年7月23日以现金方式向被告的经营负责人王国良交付借款80000元。2014年9月以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但被告一直拒绝归还。另查,被告周志徐系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被告紫薇会所的负责人,被告紫薇会所系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2014年7月23日被告紫薇会所向原告借款80000元的事实。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只能对证据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所载明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7月23日,被告紫薇会所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此后,被告紫薇会所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也未支付利息。另查明,被告紫薇会所为被告周志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被告周志徐至今也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紫薇会所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紫薇会所尚欠原告借款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紫薇会所归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紫薇会所为被告周志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果被告紫薇会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的,被告周志徐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宁市紫薇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姚志诚借款8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周志徐对上述债务在被告海宁市紫薇娱乐会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三、驳回原告姚志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海宁市紫薇娱乐会所、周志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於佳附页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账号:38×××37,开户银行:农行嘉兴中山支行中西分理处。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