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山东省栖霞市食品厂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栖霞市食品厂,栖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91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栖霞市食品厂。被执行人栖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的(2013)栖立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栖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名下位于栖霞市霞光路72号(房产证号:栖城房字第××号)的四套商业房。现本院已向相关产权部门送达协助执行法律文书,要求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执行人栖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名下位于栖霞市霞光路72号(房产证号:栖城房字第××号)的四套商业房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岩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