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金艳华申请执行人王涛借款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艳华,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保字第4号申请人金艳华,女,1969年生,汉族,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泗溪村委会金迤冲村民小组。被执行人王涛,男,44岁,汉族,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李湾村委会。关于申请人金艳华与被执行人王涛借款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大民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法冻结了申请人金艳华存储于中国农业银行大姚县支行南城分理处24106701180005676账户内的存款1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民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艳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