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邓小流犯走私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小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2号罪犯邓小流,原名邓伟国,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23日作出(1998)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小流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9年6月22日作出(1998)粤高法刑经终字第3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邓小流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7日以(2001)粤高法刑执字第9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因罪犯邓小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院于2003年8月28日以(2003)粤高法刑执字第11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经本院于2005年5月6日、2007年4月11日、2008年11月27日、2010年11月10日、2012年4月16日、2013年6月20日以(2005)东中法刑执字第1004号、(2007)东中法刑执字第985号、(2008)东中法刑执字第3102号、(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2122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782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2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八个月、一年四个月、一年八个月、十一个月、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邓小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小流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获得嘉奖20次,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10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小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小流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刘悦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耀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