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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2015)926扣划存款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春科;李仁东;赵连梅;赵维弟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莱阳执字第926号 申请执行人:赵春科,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谭格庄镇花沟村**。 被执行人:李仁东,男,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汽车站西100米富丰胶合板厂院内。 被执行人:赵连梅,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仁东之妻。 被执行人:赵维弟,男,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谭格庄镇花沟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4)烟民四民终字第173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赵连梅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松建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胜宾 来源:百度“”